校办字09-25-关于印发举办形式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办字〔2009〕25号

关于印发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北京体育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体育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规范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  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前,必须对讲座人、讲座内容认真了解、严格把关、及时上报,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自然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校内学生日常的教育活动、社团活动由学生处、团委负责审批;各部门、各单位举行的常规会议由主办单位党政领导负责审批,以上都必须符合总则第一、二、三条的要求。 

第五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活动主办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章  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细则实施的监管责任单位为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各单位主办及与校外单位联合主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同时对校外单位租用学校场所组织的此类活动,以及相关宣传和媒体采访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七条  凡纳入党委宣传部审批和监管范围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含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其主办单位党组织为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的申报、组织与管理事宜。举办此类活动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要求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履行活动场所借用手续。

第三章  审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对于未经报批的活动,党委宣传部有权当场责令停止;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以学校名义将活动情况通知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校内主办单位组织活动前,必须对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予以深入了解、严格审查。认真填写《北京体育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见附件),并将报告人简介(包括本人简历、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成果)及报告内容提纲整理成文,由主办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后上报党委宣传部。

与校外联合主办的活动,由校内主办单位党组织负责申报。

第十条  主办单位必须于活动前5日提交申报资料,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邀请高校人员来校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由被邀请人征得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拟邀请境外、港澳台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备齐上述材料,先报外事处或统战部审查,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章  活动监管

第十三条  举办活动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组织者必须提前到场组织,并全程参加活动,以便掌控活动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还须协助党委宣传部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