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报刊整顿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报刊的管理,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维护思想舆论阵地的权威性和纯洁性,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报刊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处)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由学校部门(单位)、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编辑出版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刊(包括面向师生的信息、简报类刊物)。

第二条  校内报刊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丰富和提高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和文化品位。校内报刊必须坚持马克思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格调高雅,能紧密围绕并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二章  申办与注册

第三条  校内报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审批手续:各单位在拟创办报刊之前,须将报刊名称、经费来源、出版周期、编委会组成、主要负责人、栏目设计方案、发行范围、每期印数等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经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联合审批后,取得校内刊物序号;业经批准出版的报刊,须在适当位置标注报刊序号。

各学院、各部门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报刊,需由主办单位负责履行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学生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报刊,需由校团委负责履行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二) 各院系(部门)自办的报刊必须有明确的主审责任人,负责对每期报刊的内容进行审查。院系自办刊物,并以全面反映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应以院系书记为第一主审责任人;机关部门自办报刊必须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主审责任人,负责对每期报刊的内容审查。

(三) 校内报刊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经费保障。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内部刊物只能在本校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校外,不得拉广告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

(四) 校内报刊必须坚持创办宗旨。不得随意变更办刊(报)宗旨,不得在自办报刊上刊登与原办刊(报)宗旨、编辑方针不相符合的内容;必须有固定的刊期和版面,不得擅自增设专版或增期。    

 

第三章  出版与发行

第四条 自办报刊的审读制度:各类自办报刊每期出版后,必须送党委宣传部审读,存档备查。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校内报刊编辑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主要包括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等。报刊如需变更名称和主编,需报所属单位、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刊停办,在报知所属单位、学院主管领导后,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第六条  自办报刊的发行范围只限于校内交流,如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需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将对外交流的单位、部门及送刊数量等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其  它

第七条  校内报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八条  任何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纲领、政策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 ;

(五)不利于和谐校园建设,不利于学校师生员工的团结和身心健康的;

(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校内报刊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宣传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